中国的居民委员会出现于50年代。其前身是民国时期的保甲体制。

1948年10月22日,中共郑州市工委废除旧的镇、保、甲组织形式,设区民主政府,辖15个街公所。1949年3月叶剑英主持制定了北平市《关于废除伪保甲制度建立街乡政府初步草案》,规定城区过渡阶段建立区政府、街政府、闾或居民小组。石家庄和武汉也建立了街政府。1949年4月刘少奇天津讲话要求压缩城市行政层级,“街政府”被撤销,各地出现居民行政大组、街居民代表委员会或坊人民代表会议等,杭州、上海、天津、唐山、宁波、嘉兴、德清、福州、长沙、零陵、黔阳、衡阳、桂林、梧州、广元等少数城市萌生建立居民委员会的打算。

1949年10月23日,诞生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的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被认为是首个出现在中国大陆的居委会组织[2]。当时居民委员会的出现,是为了有效管理城镇地区的社会无业人员。

1950年6月1日上海市正式废除保甲制度,成立各区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但里弄基层组织仍然处于摸索、试点阶段,但达成共识:里弄基层组织应马上建立,但不宜称为一级基层政权,基层干部不应委派,应以民主集中制选举产生。1950年7月15日至8月5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中央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做《关于人民民主建政工作报告》,关于城市基层建政问题仍无定论。1951年6月14日,上海市民政局正式发出《改变里弄组织形式的通知》要求各区在冬防队基础上改编为日常福利安全组织——里弄居民委员会。1952年6月华东军政委员会召开民政工作会议,专门把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议题。1952年7月8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十万人口以上城市建立居民委员会试行方案(草案)》,要求“内部掌握试行,以便取得经验再加修正”。[3]

时任北京市市长彭真后来回忆,“早在五十年代初期,有一次毛主席在天安门看游行时跟我说,要把城市里的各种人都组织起来。由于那时条件不成熟,又缺少经验,在1954年先确定在四五百户范围内建立派出所。至于居民委员会怎么搞、居民代表会怎么开,当时还未来得及深入研究。”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彭真通过内务部做了深入调研,1953年向毛泽东并中共中央递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在各城市区以下和不设区的市以下,同时建立两个组织,即“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街道的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它是群众的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政权在下面的腿。”

90年代以前,居民委员会辖区的范围普遍较小,进入21世纪后,随着2000年鼓励居民委员会合并组建社区的政策的出台,各地陆续开始居民委员会合并或行政村与社区的合并,合并以后的区域,称为“社区”,其人口仍为城镇非农业人口为主,管理机构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但管辖范围扩大,职能也有所调整,增加了很多社会福利工作,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等。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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